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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性骚扰防治法之性骚扰罪2罪,各判潘男有期徒刑3个月,并应执行有期徒刑5个月。(资料照)
苗栗一名潘姓男子,酒后对女友的一对未成年儿女毛手毛脚,分别摸女友儿子的胸部及女友女儿的臀部,被苗栗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性骚扰防治法之性骚扰罪2罪,各处有期徒刑3个月,并应执行有期徒刑5个月。 判决指出,潘男于今年4月5日中午12点许,酒后在女友的住处房间内,乘女友儿子因天气炎热而未穿上衣,不及抗拒之际,突然徒手触摸女友儿子的胸部,经女友女儿在场目击。 请继续往下阅读...
潘男接著于当天晚间6点许,在房间内再度于酒后乘女友女儿不及抗拒之际,突然徒手触摸女友女儿的臀部,经女友儿子在旁目睹。 事后,2名被害儿少都向妈妈反映潘男毛手毛脚,妈妈报警处理。潘男坦承有分别触碰女友儿子、女儿的胸部、臀部,由警方依法送办。苗栗地检署侦查,核潘男2次犯行,犯意各别、行为互殊,应分论并罚,向法院声请简易判决处刑。 法官审酌潘男为满足一己私欲,不思尊重他人身体自主权利,乘2名被害儿少不及抗拒之际,分别伸手触摸2人胸部、臀部为性骚扰行为,迄今未与对方达成和解并赔偿所受损害等一切情状,各处有期徒刑3个月,并应执行有期徒刑5个月,如易科罚金,以1000元折算1日。 h4>☆自由电子报关心您:若怀疑孩童遭受身体虐待、精神虐待或是性侵害、性骚扰,请拨打113专线,透过专业社工员接线服务,将可尽快救援在生命危机中的儿童。☆
文章来源:自由时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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